内乡县法院:丈夫出轨给“第三者”转账数万元,她该如何维权?

来源:中华网河南时间:2024-11-21 10:59:01

“你们俩吃过多少次晚餐,开过多少次房,酒店的钱,你的房租,一笔一笔给我算清楚,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,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,我都有权利让你还回来!”还记得电视剧《三十而已》中这段霸气十足的对话吗?除了大快人心,顾佳的这段话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?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的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!

案情回顾

牛某与王某是一对夫妻,二人结婚多年。2018年下半年,王某认识了徐某,很快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,从2018年下半年一直持续到2022年底,王某通过银行和微信共向徐某转账26笔共计373656.34元,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4笔,共3317.46元,其中不乏有很多1314、520等表达爱意的转账金额。牛某发现后,遂将原告诉至法庭,诉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判令被告徐某返还所得钱财。

法院审理

庭审中,被告徐某辩称,对该财物的取得系善意而不应当返还。被告徐某2012年丧偶,与王某相识时其声称自己已离婚,对王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;王某在明知自己已婚情况下,仍然与徐某在一起,自愿支付款项,该给付行为有悖社会道德,具有重大过错,而且转款系表达爱意,且在王某可支配范围,系不法给付,不应予以返还;原告只能要求王某返还其应得到的部分款项,即使被告徐某应当退款,徐某也是婚姻受骗者,也仅应退还原告的一半,故原告诉请理由不能成立,应当依法予以驳回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,违反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,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。王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徐某,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,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据此,被告徐某应将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370338.88元(扣除转给被告王某的3317.46元)返还给原告。被告徐某辩称,其是善意取得、转款属于不法给付,且属于表达爱意,故不应当予以返还,该辩称于法相悖,本院依法不予采信。最终,法院认定徐某取得的不当得利款项在扣减相关款项后应予以返还,并判决刘某向牛某返还370338.88元。

法官说法

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,主要取决于赠与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关系,是否出于真实、合法的意愿,以及是否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。另外,配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,一定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收集证据,同时避免采取威胁、恐吓等过激行为,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

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,既然财产是共有的,即王某亦有所有权,那徐某可否主张只返还牛某所有的那一半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2条的规定,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,而不属于按份共有,不存在份额一说。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,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,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,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因此,王某赠与徐某的每一分钱,牛某都有权追回,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。(供稿:聂传青 周凤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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